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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醒!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9月1日施行
本次修订传染病防治法是贯彻落实习关于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全面加强和完善公共卫生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建设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关键举措,对加强传染病预防控制、监测预警以及治疗等制度建设,完善相关管理措施,保障人民生命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坚持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防范化解公共卫生领域重大风险。
二是认真总结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防控新冠疫情的成功经验,完善重大疫情防控体制机制。
四是坚持问题导向,围绕疫情防控中暴露出的短板和社会各方关切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完善制度。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包括总则,预防,监测、报告和预警,疫情控制,医疗救治,保障措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共9章11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传染病防治工作,接受和配合为预防、控制、消除传染病危害依法采取的调查、采集样本、检验检测、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等措施,根据传染病预防、控制需要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传染病患者、病原携带者和疑似患者应当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患者、疑似患者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或者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报告。
分为甲类传染病、乙类传染病、丙类传染病,以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等其他传染病,共计40种,其中甲类传染病2种、乙类传染病27种、丙类传染病11种,传染病具体分类:
乙类传染病:(27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甲管)、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新亚型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猴痘、炭疽(肺炭疽甲管)、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疟疾、血吸虫病。
丙类传染病:(11种):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手足口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法定传染病从41种变为40种,将原乙类传染病中的“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和“人感染H7N9禽流感”合并为“人感染新亚型流感”。从卫健委卫生应急办2021年《人感染动物源性流感预防控制技术指南(试行)》可以看出“人感染新亚型流感”是一个疾病集,包括了“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H5N1)”和“人感染H7N9禽流感”在内的所有人感染禽流感。
八、新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在统筹疫情防控、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民生方面做了哪些规定?
答:新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科学精准防控,兼顾了疫情防控、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民生等方面。
二是规定当有多种防控措施可供选择时,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保护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且对他人权益损害和生产生活影响较小的措施,并根据情况及时调整。
三是要求科学合理确定隔离范围和期限,明确申诉权利。甲类传染病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患者及密切接触者的具体范围和对其采取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的期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医学检查结果科学合理确定;采取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不得超过规定的范围、期限。单位和个人认为采取法律中规定的传染病疫情防控措施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提出申诉。四是加强疫情防控中的民生保障。政府应当维持社会基本运行,保障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和医疗服务的提供,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产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需要及时救治的伤病人员等群体予以特殊照顾。因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等措施导致不能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保留其工作并支付在此期间的工资或者发放生活费。同时用人单位可以按规定享受有关帮扶政策。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